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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规定商场禁用"解释权归本店"等规避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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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30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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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今后,商场饭店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作了上述规定。
这份通知中明确规定,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同样要被视为霸王条款的还包括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通知中称,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如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合同的权利,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格式条款采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应当在经营场所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明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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