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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细化县级以上人大罢免本级政府副职程序
    发布时间:2006-08-29   来源网站:dycj   来源媒体: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监督法》,正在将中国立法机关的监督工作带入法治化轨道。《监督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划分,其中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罢免本级政府副职。
  《监督法》第八章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问题,《监督法》参照了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法律规定的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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