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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不界定公共利益 物权法将形同虚设
    发布时间:2006-08-28   来源网站:sina   来源媒体: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毋庸置疑,“平等保护”公产私产,是物权法草案的一大亮点。美中不足的是,物权法草案同时却为“平等保护”留下了一个缺口:对“公共利益”未做出界定。理由是:“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
  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显然,“公共利益”是政府有权征收公民私产的前提条件,是预防公共权力滥用的约束性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被公共权力肆意侵犯。然而,一个如此重要的约束性规定,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可想而知其约束效果会如何糟糕。比如“嘉禾事件”,比如“铁本事件”,“公共利益”皆成了违法行政的挡箭牌:“公共利益”是个筐,所有私人利益都可以往里装。
  正因为如此,公众对在《物权法》中明晰“公共利益”,一直有很高的呼声和期待。物权法草案没有对其做出界定,无疑会让“平等保护”大打折扣。因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本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不界定公共利益,必然会留下被滥用的机会,而公共利益被滥用的直接受害者只能是私人利益。某种程度上,不界定“公共利益”,等于就是放纵对私人利益的侵犯,“平等保护”又如何能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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