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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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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28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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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经过十二年的起草和反复讨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昨天终获表决通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志性的一部法律,企业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这部法律所确立的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程序,将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拯救和企业清算工作,既能使无可救药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清算,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可使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起死回生,重焕生机。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有关企业即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体系,规范着我国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竞争与并购、和解与重整,以及清算与“死亡”的全过程。
尽管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颁布了有关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当初立法时的种种局限,这些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破产法。现在一些西方国家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个重要的“借口”便是我国缺乏市场化取向的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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