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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企业每月至少要向职工支付一次工资
    发布时间:2006-08-25   来源网站:xinhua   来源媒体:新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东省近日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根据规定,自9月1日起,山东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职工一次工资,并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同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山东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可按照规定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时间、加班工资、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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