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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期满 可将土地使用费纳入物业税范畴
    发布时间:2006-08-25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土地使用权,也就是《物权法》(草案)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称“建地使用权”)期满之后,该怎么办?按照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建地使用权消灭,二是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为国有。
  《物权法》(草案)改变了现行规定:一是建地使用权不消灭,而是区分是否为住宅用地,分别建立住宅建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与非住宅建地使用权的申请续期制度,并严格限制出让人否决续期;二是地上建筑物不再无偿收归国有,而是依照征收补偿制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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