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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年后为了保卫房子还要交多少"买地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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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25
来源网站:focus 来源媒体: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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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土地使用权,也就是《物权法》(草案)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称“建地使用权”)期满之后,该怎么办?按照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建地使用权消灭,二是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归为国有。
《物权法》(草案)改变了现行规定:一是建地使用权不消灭,而是区分是否为住宅用地,分别建立住宅建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与非住宅建地使用权的申请续期制度,并严格限制出让人否决续期;二是地上建筑物不再无偿收归国有,而是依照征收补偿制度给予补偿。
在地权上给人民以更稳定的制度预期,应该说,这是一个法制进步,但这又只是一个有限的进步,因为《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建地使用权续期时,费用应该怎么交。可以推测的原因或许有两个:如何交费牵涉到政府财源和广大建地使用权人的切身利益,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没想好该怎么平衡;即使要交费,似乎不应该等值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于是留一个“土地使用费”的口子,只规定“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这也基本上能够给物业税开征一个适当的制度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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