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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保障公民私产恒定不应回避地产权
    发布时间:2006-08-24   来源网站:sina   来源媒体:东方早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物权法这一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于前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入五读程序的草案修改稿坚持了第四稿中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不少媒体据此分析认为,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
  公”的争议。
  如果与日趋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相联系,并正视立法博弈日益深化的现实,我们仍应对“公”产“私”产的保护孰先孰后是否“结束”保留几分怀疑。仅就媒体公开的几处变化而言,第五稿并未给人多少惊喜。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虽然成为这部显然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草案所要坚持的原则,但这一原则能否在整个法律文本中得到协调一致的贯彻,还需察看具体条款。由已知的信息分析,让“私产”成为“恒产”、进而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立法要旨并不令人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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