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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草案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
    发布时间:2006-08-22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新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中,有人提出,物权法应该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看,最高立法机关显然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从在北京、上海、江苏、湖南等地调研的情况看,城镇集体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资金构成十分复杂,有些企业最初是由个人现金入股或者实物折价入股的,后来有的退还了原始股,有的未退原始股;有些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借贷,国家和其他方面都没有投资,但国家提供了政策支持。近几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形成的模式也很不相同,有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的改制为职工全体持股,有的实际上已经成为私人企业。目前,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正处在继续深化过程中。
  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问题,尚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在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据此,草案保留了原来的“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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