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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明确规定 股权激励不能由国资委一人"埋单"
    发布时间:2006-08-22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但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参与起草上述《试行办法》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合伙人郑培敏表示,所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其实质含义在于,股权激励不能由国资委一人“埋单”。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人员的激励,应该是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行为,在这一动作上,公司全体股东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是对等的。
  “被激励的董事、高管、技术管理骨干等,是为全体股东打工的。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道理也一样。因此,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也应由全体股东公平支付。举例而言,如果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60%的股份,在支付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时,就只能支付相对应的60%;其余40%的激励股票来源,应由其他持股40%的股东支付”,郑培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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