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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发布时间:2006-08-21   来源网站:sina   来源媒体:每日经济新闻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日前,沪、深两所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细则》今起实施。
  在业务流程方面,《细则》明确,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融
  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同时,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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