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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要警惕两大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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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18
来源网站:163 来源媒体: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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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造就了众多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在民营企业资本迅速扩张、蓬勃发展的特定阶段,这些企业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会遇到融资困难。通常情况下,民营企业在发展的初期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通过计提折旧、留用利润等内部融资手段来增加资金投入,然而对资金相对短缺的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则更多的需要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等外部融资方式发挥作用。长期以来,商业行为了规避信息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降低了它们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使得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限制了企业的顺利发展。这样,上市融资成为民营企业迫切的内在需求。然而,对于我国处于成长期的民营企业来说,上市融资充满了风险和陷阱。
首先是国内上市的时间和隐性费用陷阱。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降低了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简化了设立程序,对股份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的条件和要求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并由新《证券法》对公司上市进行规范。新《证券法》对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盈利性指标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至于股票上市的条件,则只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不要求公司开设3年以上,也不要求连续3年盈利。另外,在公司上市条件方面,还取消了“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的规定。表面上看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似乎降低了IPO的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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