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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发布时间:2006-08-15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第一条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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