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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股公司大股东锁定期内可协议转让
    发布时间:2006-08-15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按照股改相关规定,所有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如果严格执行该规定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股改后的一年内,不得进行涉及股权转让的重大资产重组。
  事实上,对于该项规定,业内人士早有不同看法,“锁一”期间对股权转让的严格限制,虽然强化了上市公司股改的严肃性,同时推动了附加重大资产重组的股权转让与股改相结合,但客观上也使G股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在一定时期内陷于停滞,使一些有可能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买壳卖壳行为无法立即实施。
  而本次暂行规则规定,涉及上市公司收购、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流通股股份转让,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而上述规定,等于冲破了此前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股改时的承诺要求。这样一来,涉及买壳卖壳的重大资产重组已经不必再受12个月的限制,可以提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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