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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草率发布没有应披露信息可能被处分
    发布时间:2006-08-10   来源网站:hexun   来源媒体:深圳商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近日,深交所集中发布了《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三项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分别就上市公司如何开展公平信息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何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如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2号指引明确指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而不得有选择性地或私下地向机构投资者、大股东、媒体等特定对象披露;对于在调研、采访中了解到的非公开重要信息,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在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该信息之际,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或引用;同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第3号指引的颁布旨在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隐匿正在发生的重大信息,侵害中小股东知情权这种现象的蔓延。指引规定,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通知其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对交易所及其通过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调查,应在要求期限内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履行或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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