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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机中国房地产再遇"紧箍咒" 新政明确管辖权
    发布时间:2006-08-10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本规定第二章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境内公司最近一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等项文件;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在向商务部报送前述条款所要求的文件之外,另须报送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和证书、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表、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等文件。
  同时,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境外母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这一条有助于防范资产流失。
  中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向表示,这些条款付诸实施之后,若是再有金融大盗企图侵吞境外国有资产,我们行使管辖权便有据可依。尹表示,新政的这一部分条款可以对抑制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和外资投机问题也发挥一定作用。实际上,上述文件与171号文件初衷相同,都为了外资投机中国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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