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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新办企业不合规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06-08-09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经济日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税务总局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解决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
  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6]1号文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据此,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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