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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税局解释:商品房营业税和个税同时征缴
    发布时间:2006-08-06   来源网站:focus   来源媒体:红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营业税始终牵动购房者的心。自6月29日潇湘晨报刊登新闻“长沙开征商品房营业税”以来,读者咨询来电络绎不绝。针对其中对于营业税政策解读的部分不规范和不全面的情况,记者再次走访长沙市地税局相关部门,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征收的营业税政策进行详细说明。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解读在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中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只要有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征收营业税包括已购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商铺(包括写字楼)等物业的交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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