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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不满意7天可退货"是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06-08-04   来源网站:hc   来源媒体:福建315直通车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福州消费者刘小姐诉称,2006年初,她受国美五里亭店促销员误导,选购了一款声称有“三温”冷冻调节功能电冰箱冰箱送到家后,刘小姐发现该款冰箱并不具备“三温”冷冻调节功能,只有“特温”功能。找福州国美电器服部要求退货时,才答复是按照国美电器“不满意七天可退货”的有关规定,所退换商品必须无人为损坏,附件及外包装好无损、齐全,否则须支付商品总价款的5%的费用,大概要二三百元,其中开箱费5%是100元,运费一百多元。冰箱没用就要白花二三百元,刘小姐考虑到这款冰箱功能不符合自己要求,最后还是咬牙答应赔偿。没想到过两天,福州国美客服部告诉她,因为她买的冰箱已经开箱通电,影响再次销售,故不能退货。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责任”。同时“商品附件及外包装完好无损、齐全”不是法律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既然商家作出高于“三包”规定的“不满意七天可退货”,商品只要符合“不满意七天可退货”,经营者就不能以开箱通电为由限制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更何况购买家用电器只有开箱通电后才能验收其质量和性能。一旦开箱后不满意,就不能退货了,否则就要被收取商品总价款5%的开箱费,这种行为对消费者难道不是陷阱吗。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中第三款“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作为存在限制条件的“不满意七天可退货”的格式条款应是一种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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