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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发票"成为减税挡箭牌 二手房征个税沪上遇阻
    发布时间:2006-08-04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8月1日起,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08号),上海的“操作意见”正式实施。这几天沪上房产中介吃“白板”、二手房无交易的比比皆是,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税窗口的工作人员也空闲了许多。
  但一股“暗流”已在汨汨流动,想办法避开20%的个调税即是主旋律,“我没发票”、“我找不到发票”或将成为避税挡箭牌。沪上已有媒体公开了相关的“创意”———如中介建议业主申报丢失了能够证明房屋原值的发票,以总价的一定比例来申报个调税。
  因为按照上海的“操作意见”,交纳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其一,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征收20%的所得税;其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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