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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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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03
来源网站:people 来源媒体: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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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是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是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八是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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