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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三年内严重失信者禁购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06-08-02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新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中国证监会1日晚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近3年有严重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将不能收购上市公司。这部全流通背景下的《办法》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将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此次《办法》总则第6条第一次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出现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或者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均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对于“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接受《新京报》采访的律师宋一欣认为,除去财务造价,披露虚假信息,上市公司的董事及监事未能履行诚信责任等,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所规定的“背信”行为,都可以算作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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