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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在华经营须满20年 新管理办法今日施行
    发布时间:2006-08-01   来源网站:163   来源媒体:新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8月1日开始实施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今后进驻中国的外资保险必须经营20年以上。港澳台地区比照适用该管理办法。2004年1月制定的同名管理办法同日被废止。
  新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保监会还首次强调,申请开设代表处的外资保险机构必须提交两项材料,即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研究报告,以及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值得注意的是,除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办公场所通信方式外,首席代表的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也被列入向保监会书面报告的必备事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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