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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连夜敲定住房个所税细则 按转让收入1%征收
    发布时间:2006-08-01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今日早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昨晚10点35分,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终于走出会议室。杭州市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操作细则基本确定。其中,“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个所税应缴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萧山区和余杭区可按原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昨天表示,这个具体的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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