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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局谈网络版权纠纷 内容网站主观没错可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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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7-28
来源网站:163 来源媒体:网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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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作品被他人转载或公开发布到某些大网站的论坛社区等地方,而不清楚直接的转载发布的人是谁,于是很多作者将这个提供内容服务的大网站告上法庭。这种网络版权纠纷案例近段时间在国内发生很多,纷纷状告网络服务提供商,受到了互联网行业的极大关注。事实上,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显得非常无辜,在他们提供平台服务的同时的确很难发现到用户的侵权行为。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7月27日的一个高峰论坛上首次针对上述情况作了解释。阎晓宏称,大部份网络版权纠纷的一个大的特点是,真正的侵权者往往无法找到,而信息的服务提供商成为被诉的主体。因此,条例明确了网络服务商负责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要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网络服务商负责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要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而且在调查取证以后, 在无相关的证明,在预定的时间内,也不删除侵权的内容,则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版权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和数字娱乐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今天7月1日起国家专门出台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政策,对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的个人或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阎晓宏称,目前仍有大量的网站打着为公众服务的幌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盗版内容,其性质十分恶劣,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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