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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个税开征开出新"说明" 规定更加细化
    发布时间:2006-07-28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东方早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后,引发市场强烈反响。国税总局昨日对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国税总局表示,对个人转让住房(俗称“二手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基本规定。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因此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并不是出台新的政策,只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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