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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卡拉OK场所版权费用不应消费者支付
    发布时间:2006-07-28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人民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针对近来备受各界瞩目的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问题,国家版权局今日明确表示,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版权局27日举行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收费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费、版权使用费是否将达百亿元之巨、这笔费用是否由消费者支付以及如何加强收费的监管等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国家版权局认为,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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