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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滥用职权发新股将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6-07-27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证券主管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称“标准”)中的内容。
  我国《刑法》第403条规定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罪与《刑法》分则第9章其他渎职犯罪相同,均由检察院负责立案侦察。
  《标准》指出,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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