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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应该是长效机制而非应急措施
    发布时间:2006-07-26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新京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建立土地监察制度和新型土地监察体制,目的是构建新型土地管理与监察的长效机制,而不应仅仅是一种应急或者应对机制。也就是说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市场化方式、行政性手段等等应当体现在平时的土地管理、土地监察之中。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同时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负责其辖区内的土地监察职能。这是近期以来我国推出的又一项宏观调控措施。可以判断,国家在宏观调控中的力度日益加大,并且是从法律监察高度予以重视,显示出国家对土地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的决心。

   强化土地监察是一项关系长远发展的战略性举措。众所周知,我国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日益增长的人口及增长的经济带来的极大资源消耗,使得我们很多资源面临短缺,而国际市场的资源价格却不断攀升。假如我们不珍惜,我国未来的矿藏资源、土地资源等将会出现严重的经济和生态危机。然而,在国家不断加大对土地管理力度、不断出台新政策的同时,为了自身和局部的利益,各种土地违法事件却不断涌现,甚至严重泛滥。据统计,从1999年到2005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00多万件,涉及土地面积500多万亩,2006年1-5月所立案的违法土地面积同比增长20%.而与此相适应的是,土地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飙升,各类纠纷中涉及土地问题不断增多,而这些都与土地违法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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