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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年金备案办法:建年金须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06-07-25   来源网站:cecn   来源媒体:中国经济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从本月11日起,在本市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就可将自己的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或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了。这是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
  根据《通知》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或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在京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子公司独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大型在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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