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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收紧新办企业认定 利润转移不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06-07-21   来源网站:hexun   来源媒体:中国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文表示,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新办企业时,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还指出,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对新办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部分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有的企业集团将利润转移到能够符合政策的新办企业中,以达到避税的效果。”专家称,有的企业甚至采取每年新注册一次的办法避税。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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