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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变"微观调控" 政府的界限在哪?
    发布时间:2006-07-20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东方今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九部委根据“国六条”制定15条房产实施细则被很多人赞为“很具体”、“可操作性强”。笔者想提出一个问题:自从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政府所强调的宏观调控,究竟有没有清晰的界限?
  周其仁教授曾经说过,不要把宏观调控变成微观调控“15条”中颇多微观调控的内容,尤其是被赞为“很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三限定”(限套型、限比例、限价格),更是直接限定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属于对市场主体典型的微观控制。
  “三限定”有没有法理依据?有的。从法理上说,土地国有,代表国家垄断土地的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附带出让的条件,是符合法理的。在市场中,附带条件的交易行为不少,比如出租库房,可能会规定对方不得堆放某些种类的货物。不过,除了政府采购外,政府本来就不应该是市场交易的主体,而且,政府在实施房产新政时,并没有强调其行为是附带条件的交易,而是强调这是一种宏观调控的行为,那就让我们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审视这些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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