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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创投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去得股票3年内不转让
    发布时间:2006-07-17   来源网站:hexun   来源媒体:东方早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谋局中国的外商创投企业将迎来春天。商务部上周末公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不仅降低了外资在华设立创投企业的门槛,还放宽了其经营范围,允许外资创投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通过债权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能力。
  该办法的管理对象是外资和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主要是向我国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相比2003年出台的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外资设立创投企业的门槛,将“在申请前三年的管理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降低到了6000万美元。
  更值得关注的是,将亮相的新办法很大程度放宽了外商创投企业在华业务经营的范围。创投企业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我国企业进行投资。在相关部门的批准下,外商创投企业还可作为战略投资者,对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不超过创投企业出资额20%的战略投资。同时,创投企业可通过债权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对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融资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对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融资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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