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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获预售不得打广告 获准10日内必须卖房
    发布时间:2006-07-11   来源网站:soufun   来源媒体:上海证券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昨日,记者获悉,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其中,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等条款引人注目。
  三部门《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另外,《通知》要求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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