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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报批 商品房需示耗热量
    发布时间:2006-07-10   来源网站:focus   来源媒体:中国房地产报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上述强制性条款将出现在即将出台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中。7月7日,在中国建筑节能解决方案高级研修班上,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博士魏庆芃透露,由清华大学参与起草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中,预计将在10月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建筑节能解决方案高级研修班是由中国建筑节能推广战略联盟和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主办,《中国房地产报》独家协办的公益性、民间性活动,目的是推广建筑节能,推动行业进步。来自全国各地的开发商代表、规划设计单位和专家学者200多人就建筑节能制度保障、节能建筑经营管理、建筑围护结构等方面的技术进行了探讨。
阅读全文        网页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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