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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其金融版将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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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7-07
来源网站:163 来源媒体: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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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由于央企其他一些投资活动,如金融投资活动等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因此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办法》是国资委针对目前中央企业现状而制定的,具有阶段性和过渡性,下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将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此次出台的《办法》,首先对文中所指“投资”做了明确界定,即指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其次,《办法》规定,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八原则:一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是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是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是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是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是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是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是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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