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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申明 汽车销售欺诈同样适用《消法》
    发布时间:2006-06-23   来源网站:sina   来源媒体:四川新闻网   点击次数:
    【文章简介】
  
  由于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了某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适用《消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6月22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消委会获悉,针对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适用《消法
  》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表态,认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
  汽车应属《消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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