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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22条剑指衍生产品风险管理
-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6日 14:27
- 坚决反对没有限度的高杠杆交易,过分复杂化、没有透明度产品,以及严重脱离实体经济需要的衍生品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管理,促进衍生产品业务的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共二十二条,分七个层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业务进行了规范。
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评估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每个环节的风险点,包括机构客户适合度及真实需求背景、销售管理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强对薄弱环节的风险防范。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应遵循实需原则、简单产品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机构客户真实需求背景的前提下设计和销售产品,帮助机构客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效规避风险,真正做到为实体经济服务,而不得销售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交易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
关于真实需求原则的规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衍生产品的发展必然要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整体进程相适应,与市场参与者的知识与技能提高的过程相适应,银监会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高杠杆的衍生产品交易,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产品过分复杂化、没有透明度的衍生产品交易,也坚持反对严重脱离实体经济需要的衍生产品交易。
《通知》对银行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机构客户的书面确认。为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客户简单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误导销售,也不得将相关产品作为附加条件进行销售。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或完善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当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处于不同程度的市值亏损或现金流亏损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采取的要求机构客户追加保证金或抵(质)押品、提供合格担保等信用风险缓释措施的具体方式及金额比例,并以适当方式向机构客户明示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可能对机构客户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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