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业情报 > 医药 > 正文
- 贯彻“两高司法解释” 政企携手助推药品打假行动升级
- 来源:医药经济报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4日 15:54
- 生意社8月4日讯 打击日益猖獗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广大正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切身利益。打假不仅是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广大药企的共同期盼。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日前,河北以岭药业有限公司、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联合组织了学习贯彻“两高司法解释”座谈会。
据悉,许多药企都投入相当的资源和力量用于打假,并积极与政府合作,希望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政府与企业的齐心协力,将使药品打假工作更加积极有效。
对于“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社会、公众和企业还有些迷惑的地方。针对这些问题,座谈会上进行了探讨和解释。比如,对于犯罪中“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祝二军处长指出,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哪怕只生产、销售一片假药,也构成犯罪。但追究责任还是需要把握“度”的问题,要根据刑法规定,视情节的轻重程度来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韩跃元副局长进一步解释说,对于这个“度”的把握,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对于“罪”与“非罪”、“重罪”的衡量、判定,以及企业普遍关注的许多药品打假问题,药监、公安、司法部门也很重视,表示要总结实践经验。
“两高司法解释”虽然对于打击假劣药品具有里程碑意义,但长远来看,打假工作虽然迈出了新的一步,但也只是一个开端,今后的工作任重而道远。相关职能部门都在积极行动起来,运用这个打假利器,加大打击制售假药的力度。
公安部张晓鹏处长说,“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公安机关在打击假药过程中立案难、鉴定难的问题,标志着药品打假工作进入新阶段。
据张晓鹏介绍,公安部今年已组织了多次大规模、高层次的学习和培训。在最近的几起假药案件中,“两高司法解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政策法规司罗杰副处长介绍说,在“两高司法解释”正式发布后, SFDA在6月份就印发通知,要求全系统积极贯彻“两高司法解释”,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目前,SFDA正以“两高司法解释”的施行为契机,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机制的框架内,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连网宣传销售假药专项整治、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物质专项治理这三项专项整治。
深受假药危害的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还有药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市场正常秩序、正规制药企业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
紫竹药业董事长尹栩颖对此深有感触。她表示,打击假劣药品首先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是保障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正规的企业是一种保护,对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两高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对于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医药行业生产经营良好秩序,具有里程碑意义,使药品打假工作翻开新的篇章。
尹栩颖的感触代表了广大正规药企的想法。记者了解到,与会的4家企业在打假上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还成立了专门的打假部门、组建专门打假队伍。希望在打假行动中得到国家和法律进一步的支持是这些企业共同的期盼。这些企业也将积极行动起来,尽力倡议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宣传和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