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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机构提示需防范“两头在外”企业贷款风险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1日 15:03
- 随着外方人员的撤离和公司财务资料不知去向,某市政府5亿元投资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巨额贷款已经“命悬一线”。日前银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两头在外”的企业贷款前,尽可能通过代理行等多种途径深入调查企业背景,在此基础上,必须坚持用该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有效资产做抵押。
“两头在外”企业是指生产所用的原材料或者中间产品主要由境外采购、生产加工的产品主要销往境外的企业。近年来因两头在外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恶意逃废债而形成的信贷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给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与风险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据悉,某光电企业属于典型的两头在外企业,近九成原料从境外采购,产品销售收于直接划入投资者在境外的账户,贷款回笼率仅为10%。该企业曾在市政府推荐下,以厂房和设备作抵押,并由异地关联企业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巨额贷款,截至2009年3月末,贷款余额4.15亿元,欠息8000万元。
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其境外母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使得该境内“两头在外”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企业所欠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近5亿债权已悬空。内地银行融资全部形成不良贷款,导致大规模的资产损失。虽然商业银行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处置状况不容乐观。
对此,监管机构对要求商业银行对政府推荐项目也应坚持真实性调查评估和审慎放贷原则;银行在接受抵押品时,应对专用设备、更新换代较快的电子产品、属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设备等设置较低的抵押率,避免出现难以变现或变现不足值的情况;由于异地担保往往造成债权银行无法对担保人的持续担保能力进行有效分析和监控,从而导致第二还款来源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尽量避免异地担保,尤其是异地关联企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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