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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汇局要求: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应申报
    •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14日 11:46

    •   记者今天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获悉,为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宜,便于试点企业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外汇局综合司日前发布了《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要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通知明确,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原始汇款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通知还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按照《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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