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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出措解决看病难 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3万
- 来源:兰州晚报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9日 15:03
- 生意社6月19日讯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省社会救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病有所医和生活问题,《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和《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草案)》已由相关部门起草完毕,从即日起通过省政府法制网(www.gsfzb.gov.cn)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规定,我省将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每年要按当地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按当地非农业人口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列支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将用于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标准年度救助总额不高于3万元。
医疗救助有4种方式
医疗救助对象是持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
医疗救助方式有四种:住院救助是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资金救助;门诊救助是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门诊救助金(卡、券);参保参合救助是对城市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特殊救助是对特殊重大病患者,经市(州)、县(市、区)政府研究,给予救助。
获得医疗救助有两种渠道
困难居民可通过领取救助资金和医疗机构给予的医疗费用减免优惠两种方式获得救助。医疗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救助,年度救助总额不高于3万元。要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救助起付线要低于500元,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原则上不设救助起付线,并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按济困病床优惠政策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就医费用报销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在普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
救助申请程序
救助程序上,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审批一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年度每年审批发放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卡、券)。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的办法,简化医疗救助程序,逐步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信息共享、费用结算同步、监管统一。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要件齐全,救助原因、救助数额清楚,一户一档,规范化管理。
3种人可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草案)》规定,临时生活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在城乡居民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并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家庭。二是虽然已纳入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是当地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的方式。救助对象一般每年享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待遇,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后可适当放宽。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实施救助时,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分类救助。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的,民政部门要及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物,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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