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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余投资者持监管部门"罚单" 向安信信托讨赔偿
-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5日 11:26
-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电影《无间道》里的经典台词在安信信托身上得到印证。
近日市场传言“有投资者因安信信托当年的虚假陈述行为准备与上市公司对簿公堂”,《证券日报》记者几经辗转找到了目前正准备协助投资者维权的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士。“目前与我们律师事务所联系欲起诉安信信托的投资者有20余位,我们正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诉讼前期的准备,包括办理此类诉讼必需的公证等”,有关人士昨日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而记者昨日下午十余次拨打安信信托公开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安信信托信披违规受罚
投资者欲与其对簿公堂
据了解,安信信托的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2004年-2005年。但由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在2007年9月做出的,因此相关投资者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9月起算至今年9月。
2004年11月25日,安信信托与上海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将所持有的2502万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价9007.2万元转让给中静公司,中静公司首批支付不低于6000万元的转让款,余款于证监会批准转让后支付。2004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收到中静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00万元。2005年1月4日至6日,公司又陆续收到中静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2005年4月21日,安信信托公告2004年年报,将全部鹏华基金股权转让款确认为当年收入,并据此确认了转让收益65052000元。截至年报公布日,鹏华基金股权转让一事仅收到证监会受理其股权转让申报材料的通知书,并未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不符合确认收益的条件。此外,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4月6日,安信信托以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和财务顾问费分别为非关联方上海沃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皓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联基实业有限公司等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累计达8999万元。上述担保合同未经董事会审议,均由时任安信信托董事兼总裁经办、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证监会认定,安信信托上述2004年年报虚增投资收益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的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安信信托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罚款。
据汇业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昨日介绍,因安信信托存在多个虚假陈述行为,故安信信托虚假陈述案存在多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及揭露日或更正日,概括来说,在2004年12月31日以后买入并且在2005年12月31日以后卖出或在2005年4月21日以后买入并且在2005年6月22日以后卖出,以及持有安信信托股票存在损失的投资者。投资者目前提出的因购买安信信托股票遭遇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
交锋尚未正式展开
安信信托态度不明
汇业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由于目前负责该案的律师团队还处于整理材料、准备文件阶段,因此还尚未正式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不过,一旦完成上述事宜,将向上海中院提起诉讼。“不过,也不能排除双方在庭前或者庭审中和解、调解的可能”,律师强调,“毕竟,投资者的目的是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和获得经济补偿”。
对于《证券日报》记者关于是否与安信信托正面接触的问题,相关律师表示,“目前还未向安信信托发出律师函,也不清楚安信信托对此的态度”。《证券日报》记者昨日下午十余次拨打安信信托的公开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如果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也有意提起诉讼,我们律师事务所也会考虑接受委托,毕竟,距离诉讼时效到期还有三个多月,投资者可以谨慎判断和决策。至于向安信信托索取赔偿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计算后初步确定”,上述律师表示。
另据媒体报道,此次安信信托虚假陈述案中,作为被告的除了安信信托及对虚假陈述负有法律责任的高管外,安信信托当时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受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法规,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可能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至于选择谁作为安信信托虚假陈述案的被告,作为中小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还在做最后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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