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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三联:请求品牌所有权归上市公司
-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9日 10:42
- 酝酿已久的“三联”品牌争夺战终于全面爆发。*ST三联(600898)发布公告称,5月14日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公司诉三联集团“三联”商标合同纠纷案已获立案,将于7月17日上午在济南市中院开庭审理。*ST三联的诉讼请求直指“三联”品牌所有权,向法院请求判令三联集团不得将“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同时无偿转让给*ST三联。
纠葛品牌所有权
此前,三联集团对“三联”品牌所有权一直毫无异议,双方的争议仅聚焦在品牌使用权属上。而出乎意料的是,此次*ST三联诉讼请求直指品牌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ST三联。
公司这一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三联集团重组*ST三联前身郑百文时作出的承诺以及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资料显示,三联集团重组郑百文后于2003年1月20日承诺,允许公司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 “三联”商标,并承诺三联集团不再以任何方式从事家电零售业务。 此后的合同中,三联集团许可公司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三联”商标,并承诺在“三联”商标有效期届满时负责对“三联”商标进行续展,并承担续展的费用;三联集团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商号。合同还约定,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公司,并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商标转让给公司。公司据此推论,“三联”品牌为三联集团许可上市公司永久无偿使用且独占使用。公司表示,如果“三联”服务商标的权属争议和使用权纠纷不能妥善处理,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资产的完整性将受到严重影响,公司运营面临重大风险。
但三联集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相关承诺及合同是在三联集团作为公司大股东情况下方可生效,在失去*ST三联大股东地位后,“范围、期限、不竞争”等事项同时失去法律效力。针对此次诉讼,三联集团再次致函本报,重申对“三联”商标唯一合法所有人的地位。
三联集团转移“三联”商标未果
*ST三联表示,2009年3月,公司得知三联集团在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公司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2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三联”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至第三方“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名下。后由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三联集团另外一起贷款纠纷案件,将“三联”商标查封冻结,国家商标局才未对三联集团的转让申请予以核准,使得商标所有权暂时没能转让至第三方名下。
公司认为,若不是淄博中院的司法冻结措施,“三联”商标恐早已易主,而新的商标持有人将会因不受三联集团承诺的限制,导致公司使用“三联”商标、字号、标识没有保障,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经营连续性也将因此面临重大法律风险。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将会因此陷入严重的商誉危机,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也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公司表示,在得知三联集团实施了上述放弃“三联”商标所有权的行为后,曾要求三联集团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但三联集团一直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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